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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遵守安全生产法 当好第一责任人

作者:吴琼   编辑:   文章来源:招贤矿业    发布时间:2022-06-06 18:06:06    您是第0位浏览者

第21个全国“安全生产月”如约而至,今年的活动主题为“遵守安全生产法,当好第一责任人”。以此为契机,广大干部职工应当履职尽责,遵法、学法、守法,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今年以来,煤矿安全事故尚未彻底杜绝。2月19日9点18分,叙永鑫福煤业有限公司灯盏坪煤矿91753采煤工作面上出口处发生一起机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2月25日,贵州省黔西南州贞丰县三河顺勋煤矿发生顶板事故,造成14人死亡。3月8日3时20分,中煤新集阜阳矿业有限公司111306采煤工作面维修采煤机时发生事故,两名作业人员被下落的综采液压支架的护帮板挤压在煤机与护帮板之间,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4月3日,云南昭通市镇雄县融安煤矿工作面放跑诱发煤与瓦斯突出,47人未及时撤出;5月9日,云南富源县大山脚煤矿发生透水事故,4人遇难;6月1日夜班,芦岭煤矿综采二区在回收一工作面上隅角单体支柱及铰接顶梁时,发生一起伤亡事故。这些事故让人触目惊心。每一起安全事故的背后都是多个家庭的惨痛,每一次血的教训,都是对安全责任血的警示。

人民生命高于一切,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其实,我们回过头去看,每一次事故发生后,上上下下都反复强调举一反三,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吸取深刻教训。但是,事实上如何呢?我们不妨扪心自问,是否真正把举一反三、吸取教训落到了实处。事故的发生,哪一次不是直接危及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哪一次不让身临其境的家庭带来伤害。为何那么多血的教训,那么多的警钟长鸣,那么多次的排查整改,那么多次的追责问责,就没有从中受到警示,得到启示,而安全事故却依然发生,无情地吞噬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这难道不值得我们社会的深思,不值得安全责任者的反思?

就芦岭矿发生的“6.1”伤亡事故来分析事故原因,可以看出职工“安全第一”思想树的不牢,吸取近期事故教训不深刻,特殊时期风险管控、隐患排查不力,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导致安全生产月首日发生事故;现场作业人员站位、操作不当,在铰接顶梁被卡住无法正常落下时,站在铰接顶梁摆动影响范围内作业,且未使用专用工具远距离操作;跟班干部未盯住现场管理重点和关键环节;现场联保互保责任落实不到位,联保人未能进行安全提醒;安全教育不到位,职工安全意识淡薄,风险辨识能力不足,未能辨识铰接顶梁可能突然落下伤人的风险。从近年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不难看出,安全事故之所以发生,不是我们发现不了安全隐患的存在,而是当发现安全隐患之后,却没有及时整改,消除隐患,最终酿成大祸。安全监督抓得紧,但安全责任、隐患整改的落实却存在软肋。安全事故的发生,从根本上还是树立安全责任意识不牢,落实安全责任不到位。事故的发生不是偶然,而是监管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结果。

安全无小事,责任大于天。抓安全人人有责。抓安全是本职,不抓安全是失职,抓不好安全是渎职,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把安全工作摆在首位,真正把安全责任落实到监管部门,落实到、每一个岗位,人人守好安全"责任田"。而安全监管不仅仅是对问题的发现和查处,更要把对安全隐患的整改落细、落实。毕竟“安全隐患猛于虎、人民利益重如山",如果没有了安全,不仅经济发展没有了保障,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更无从谈起。

生产再忙,安全不能忘。我们要以“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契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将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全过程各环节,确保措施有力有效、牢守安全底线。要自觉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强化宣传教育,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强化隐患排查整治和汛期安全防范应对,压紧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提升矿井本质安全水平。

遵守安全生产法,当好第一责任人。全体干部职工要学法知法守法,通过开展“我是安全吹哨人”“查找身边的隐患”等活动,增强自身安全意识,让我们携手奋进,人人担责、人人尽责,共同构建企业安全发展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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