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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隐患排查闭合管理补充规定(暂行)

作者:   编辑: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8-05-26 16:30:59    您是第0位浏览者

关于隐患排查闭合管理补充规定(暂行)  

   

为及时排查、治理隐患,预防安全事故发生,强化隐患治理质量,经研究特制定如规定。  

一、 安全监察部将每周隐患排查结果,分专业分部门按“五定”表形式下发隐患通知书。  

二、 相关单位接到隐患通知书后,按限定日期进行隐患闭合,并及时上缴隐患回执单。  

三、 安监员对各单位隐患闭合情况进行现场跟踪验证,确实整改的,给予隐患销号;对于未按期进行隐患闭合、且未进行延期申请的、假闭合的,每条给予责任单位负责人100元罚款,并限期消除隐患。  

四、 对于重复出现相同隐患属于管理原因造成的,第一次出现的,给予责任单位部门分管责任人罚款100元,第二次出现的,给予责任部门分管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各500元罚款,第三次出现的,按公司相关程序对责任单位部门负责人进行问责。  

   

   

   

                         2018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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