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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贤矿业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规定

作者:   编辑: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7-11-18 14:56:58    您是第0位浏览者

陕西金源招贤业公司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贤矿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招贤矿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招贤矿业各单位发生的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伤害事故(包括病亡事故、较大涉险事故、三级及以上非人身事故;各类需报告的公共安全事故等。  

第三条 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等级划分,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执行,其他事故界定依据国家、行业标准和招贤矿业规定。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五条 各部门负责人是事故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人员、事故单位值班人员或负责人、调度与控制中心、安全监察部、招贤矿业值班人员、招贤矿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依照本规定履行事故报告职责。  

第六条 事故报告后按以下规定报告:  

(一)轻伤事故:事故单位现场带班人员、班队长及安监员必须立即向调度与控制中心汇报,值班调度员要立即通知医院及事故单位,并向当日总值班领导、安全监察部汇报,轻伤事故由当日总值班领导第一时间(10分钟内)向集团公司调度室汇报,安全监察部值班人员及时向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局汇报  

(二)重伤及以上人身伤害事故、较大涉险事故、二级及以上非人身事故:事故单位现场带班人员、班队长及安监员必须立即向调度与控制中心汇报。值班调度员要立即通知医院及事故单位(必要时通知麟游救护队及有关单位迅速组织抢救),同时要立即向当日总值班领导、主要负责人、安全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分管副总经理、安全监察部主要负责人汇报。发生重伤事故,当日总值班领导必须在第一时间(10分钟内)向集团公司调度室汇报;发生死亡事故,较大涉险事故、一、二级非人身事故当日总值班领导必须立即向集团公司调度室报告,主要负责人1小时内向政府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汇报;  

(三)三级非人身事故:事故单位现场带班人员、班队长及安监员必须立即向调度与控制中心汇报,说明事故情况、原因和应急处理措施。值班调度员立即向当日总值班领导、主要负责人、安全副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事故单位汇报;  

(四)出现有可能导致发生较大事故或二级及以上非人身事故的险情:事故单位现场带班人员、班队长及安监员必须立即向调度与控制中心汇报。值班调度员要立即向值班人员、主要负责人、总工程师、分管领导、安全副总经理、安全监察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能部室负责人、事故单位报告。主要负责人必须第一时间向集团公司调度室汇报,防突预测指标、CO监测浓度超标等,总工程师必须第一时间向集团公司调度室汇报。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按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以调度记录及电话录音为准,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事故发生后已经明确的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未及时报告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八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二)事故类别;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初步认定的事故直接原因;  

(四)事故已经造成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和准备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以上报告内容,初次报告由于情况不明没有报告的,应在查清后及时续报。报告事故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及时续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事故报告程序进行补报。  

第九条 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伤害事故、较大涉险事故、二级及以上非人身事故,招贤矿业在首次报告后2小时内按本规定附件1规定格式将事故快报报送至集团公司调度室。  

第十条 招贤矿业应与所在地医疗救护单位签订医疗救护协议,并应明确要求医疗救护单位在接诊工伤救治2小时内,将伤情基本情况报告至招贤矿业调度与控制中心,伤情级别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续报。  

第十一条 招贤矿业设立事故举报电话:6012。接到事故举报信息后,及时受理,并对举报信息进行核查。  

   

第三章 事故应急处置  

第十二条 招贤矿业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险救援工作,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  

救援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招贤矿业接到事故通知后,总值班人员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指挥、协调抢险救援工作。  

第十三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因事故抢险救援必须改变事故现场状况的,应当绘制现场简图或拍摄现场视频,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和有关图纸、录像等资料。  

   

第四章 事故调查  

第十四条 发生轻伤事故或三级非人身事故,由当日总值班矿领导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参加人员为安全副总经理(副总师)、分管副总经理(副总师)、职能部门及事故单位值班人员、事故单位负责人及现场相关人员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对事故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  

(四)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五)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六)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组长的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安全监察部:负责事故调查相关协调工作,查清事情经过,调取相关培训资料及个人健康档案,查带班领导24小时内对经过的线路、地点存在隐患的发现、督促、整改情况,汇总事故调查组成员调查情况。  

安全生产职能部室:负责事故现场勘查、问询相关当事人、调阅、审查设计、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认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事故性质,提出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政治工作部:对事故单位的管理人员失职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情况,索取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预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事故单位负责人和事故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现场勘察及技术分析;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五)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事故性质;  

(六)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组在24小时内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人员会签表上签名。并向集团公司调度室、安全监察局事故调查处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事故调查通报,由分管安全生产领导签发。  

第二十条 重伤及以上人身伤害事故、二级及以上非人身事故、较大涉险事故、较大公共安全事故由招贤矿业配合上级部门(集团公司、政府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副处级及以上管理人员,由集团公司按安全管理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对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依据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经招贤矿业研究决定后,由政治工作部负责落实。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局、纪委、人事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事故责任追究坚持从严处理的原则。政府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集团公司对有关事故责任人作出的处分决定,高于招贤矿业相关规定的,严格按其决定执行。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凡谎报、瞒报事故的管理人员,一经查实,一律给予撤职处分;凡迟报、漏报事故的管理人员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调度人员、值班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报告事故,给予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行政记过直至降级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在事故调查过程中事故单位提供虚假信息、证明、资料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招贤矿业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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