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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井下MA矿用促凝(胶凝)剂不符合井下防灭火要求的处理通报

作者:纪委   编辑: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20-11-09 10:13:29    您是第0位浏览者

11月5日,根据招贤矿业公司晨会要求,公司主要领导安排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李治龙和总工程师李连刚组织人员,对井下1304工作面防灭火使用的MA矿用促凝(胶凝)剂不符合井下防灭火要求进行调查,现将调查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事情经过

2020年4月9日,因1304工作面防灭火需要,通防部向公司上报书面报告,急需采购5吨MA矿用促凝(胶凝)剂。经公司领导审批,2020年4月21日,经营管理组织供应商对MA矿用促凝(胶凝)剂进行比价采购。

在比价采购过程中,因经营管理部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对泰州市天力煤矿安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报价单物资材料名称核对不严,从而使该公司未严格按照通防部物资需求名称进行报价(供应商报价名称为 MA矿用促凝剂),最终,导致该公司所供应的高分子矿用凝胶促凝剂不符合井下防灭火要求。

随后,泰州市天力煤矿安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按照与招贤矿业公司达成的合同协议,于2020年5月5日,向招贤矿业公司供应5吨高分子矿用凝胶促凝剂。当日,验收人员为:经营管理部邢立召、供应部蒋志士、通防部孙猛、库管员叶珠峰。在验收过程中,验收人员在到矿供应物资材料与验收单物资材料名称不一致的情况下,共同对到矿物资进行签字确认入库。同时,招贤矿业公司物资到货验收单物资名称还存在涂改情形。

2020年10月11日,根据通防部工作需要,经公司领导同意后,泰州市天力煤矿安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7875元/吨同样的价格,又向招贤矿业公司供应5吨高分子矿用凝胶促凝剂。当日,验收人员为:经营管理部邢立召、供应部蔡浩浩、通防部王阳、库管员叶珠峰。同样,在验收过程中,验收人员在到矿供应物资材料与验收单物资材料名称不一致的情况下,共同对到矿物资材料进行签字确认入库。

2020年11月1日,通防部在井下1304工作面防灭火材料使用过程中,发现泰州市天力煤矿安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所供应的高分子矿用凝胶促凝剂异常,不符合井下防灭火要求。2020年11月5日,根据公司领导要求,通防部停止使用泰州市天力煤矿安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所供应的高分子矿用凝胶促凝剂。

二、处理情况

在防灭火材料比价采购和验收过程中,暴露出经营管理部、通防部、供应部等单位,内部管理不到位,工作作风不实,责任心不强。

根据《招贤矿业公司管技人员作风建设考核办法》和《招贤矿业公司强化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经研究决定,现将有关责任人处理如下:

(一)经营管理部部长徐志勇,作为材料比价采购组织单位的负责人,对防灭火材料比价采购过程把关不严,负有管理责任,依据《招贤矿业公司管技人员作风建设考核办法》,扣除其作风考核3分。责令经营管理部负责将不符合防灭火要求的物资材料退回至泰州市天力煤矿安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二)通防部副部长(主持工作)梁坤柱,作为材料使用单位的负责人,在材料验收过程中把关不严,负有管理责任;同时,在井下防灭火材料使用中出现异常的情况下,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或公司领导反馈,负有管理责任,依据《招贤矿业公司管技人员作风建设考核办法》,扣除其作风考核3分。

(三)供应部副部长刘令富,作为分管物资材料管理人员,对物资材料入库把关不严,负有管理责任,依据《招贤矿业公司管技人员作风建设考核办法》,扣除其作风考核1分。

(四)验收人员经营管理部邢立召,供应部蒋志士、蔡浩浩、叶珠峰,通防部孙猛,王阳等人,在验收井下防灭火材料过程中履职不到位,责任心不强。依据《招贤矿业公司强化物资管理暂行办法》,通防部孙猛,王阳作为材料使用单位的验收人员,应对材料的型号、质量方面的验收负主要责任,给予罚款300元,其余人员验收人员负次要责任,给予罚款200元。

(五)当日参与MA矿用促凝(胶凝)剂比价采购的经营管理部工作人员田金莉,评审人员通防部刘永、财务部高欣、供应部陈绪聪,工作不认真,不仔细,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分别作书面检查。

希望广大干部职工认真吸取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系统思考本单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完善机制堵塞漏洞,压紧压实岗位职责,不断增强工作责任心,全力推进矿井管理再上新台阶。

 

 

2020年11月6日